今日财税分享:广告公司的文化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按销售收入吗?还是应该用收入减去正当成本? 广告公司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基础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用度,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密布者的含税广告密布费后的余额。凭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治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第三条划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元(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根据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盘算应缴费额,盘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用度,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密布者的含税广告密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正当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第四条划定,按划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盘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到这了,你学“废”了么,关注我,天天都是小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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